2017内蒙古根河市政府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覆盖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河市政府决定2017年在根河市全市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中选聘100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政策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发证的政府法治机构。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法治机构管辖范围的,法制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二)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挠,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违法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可以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五、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日期
(一)申报和审核
2017年6月1日—7月31日,按照公告的有关要求,参聘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可登陆根河市政府网站上自行下载,也可到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登记表),报送至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309室。
(二)公示
2017年8月1日—8月10日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根河市政府网站上对拟聘人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三)聘任
2017年8月11日—8月31日,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拟聘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六、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聘任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1.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不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职责的;
3.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5.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解聘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会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项
咨询、监督部门: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咨询、监督电话:5238844
通讯地址: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3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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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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