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选聘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我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公告如下:一、需要具备的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宪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2、向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细记录,并报告发证的政府法制机构。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法制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五、报名方式
按照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参聘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可登录兴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连同2张本人近期免冠蓝底1寸照片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交至兴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政大楼后楼209室法制办)。
联系电话:0474-7212350
联 系 人: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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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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