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4-13 21:12:55

2017重庆石柱县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临时专业技术人员20人通知

根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6〕83号)文件有关规定,并报县卫计委批准,县人民医院及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人员20名。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和考试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面向社会招聘临时人员20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职数及条件要求等详见《石柱县2017年公开(考核)招聘医疗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
三、招聘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3.年满在18周岁以上,具体年龄要求见“附件1”。
4.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5.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报名地点: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县人社局大楼考试培训中心415室(此次招聘只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联系人:73339515(李老师,徐老师)。
2、报名手续:报考者根据报考岗位的相关条件要求,持本人毕业证和学位证(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原件)、身份证,以及职称资格证等相关职业素养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报名点现场报名。报名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五、考试考核
此次公开招聘分考核招聘和考试招聘两种方式。同一招聘单位的同一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之比超过3:1的,须在考核前进行笔试。
(一) 领取准考证
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原件,于2017年4月22日上午 8:30在县人社局考试培训中心领取(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县人社局415室)领取。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专业知识测试,内容为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等内容,其分值为100分。
笔试时间: 2017年4月22日上午9:00-10:30。
笔试地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六楼(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

sydwtwo 发表于 2017-4-13 21:34:40


                               
(三)面试
面试人选按报考岗位拟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卫计委组织实施,凡应参加笔试考试而未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满分为100分,面试得分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时间未定,以最后通知为准。
面试地点:暂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六楼(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
不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弃权。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六、公示
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试、考核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等信息,将在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cqszx.gov.cn)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七、体检与考核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八、签订协议及聘用
(一)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石柱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柱委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按相关程序及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医院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标准由所在医院制定并进行具体考核)。
九、组织管理
本简章由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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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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