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事业单位考试笔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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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准备盗窃王某家的汽车,多次到王某家门外进行观察,打探王某家人的活动规律,一次刘某正在观望时因形迹可疑被王某发现而被告发,则刘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安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借用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因此,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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