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19 23:33:08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七十三)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为诉讼法律关系,该关系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相关的诉讼法调整。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形成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丁因加入党派形成党团关系,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本题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不由民事法律调整,因此也是错误的。本题D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甲尚未上班,无工作收入,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3.【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A项,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死亡宣告期间为2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故法院宣告甲死亡的最早时间是1999年2月10日。B项,《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因为配偶是宣告死亡的顺序人,如果其不宣告死亡,则没有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故B项正确。C项,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消灭以被宣告死亡者的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生存,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仍然发生相应的效果。D项,丁的财产应当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归所有。
4.【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5.【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甲之父母的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学校为过错责任,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过错推定。本题中,老师发现打架,但并未制止,学校存在相应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
6.【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许可的听证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又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AB错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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