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19 23:26:10

2015年青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参考答案(三)

2014年青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413932490 青海事业单位微信号:qhsydw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C、D属于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D
【解析】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后面其将已经昏迷在地的宋某杀死则不具备防卫的前提,即对王某不存在任何现实侵害,应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
3.D
【解析】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4.C
【解析】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D
【解析】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属人管辖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其境内还是境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该国《刑法》的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选项A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后,被告人汤某离家而逃避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选项B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控告,对被告人的行为的追诉应当受法定时效的限制;选项C属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因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样选项D依法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AB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与前五次修正案明显不同的是,本次修正案把重点放在了公司企业和金融领域,对这些领域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CD
【解析】发生安全事故罪时,是否追究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责任?刚刚施行的《宪法
修正案(六)》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4.ABCD
【解析】选项A,前罪并非有期徒刑以上罪,因此不成立累犯;选项B、C,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赦免,仍在缓型考验期或假释考验内,因此也不成立累犯;选项D,后罪不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也不成立累犯。
5.B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a所以,A项排除。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故C项错误。因此,李某是间接实行犯,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
l.×
【解析】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是从主观角度区分,而非从客观方面。
2.×
【解析】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解析】我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4.√
【解析】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
5.×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暇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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