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消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
7月28日,《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山东省成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探路者”。7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在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厅长韩金峰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涉及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底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就要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据介绍,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精神,主要表现在改革范围、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确定、转移接续等方面。
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参保范围上,机关和参公单位比较明确。就事业单位来说,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韩金峰表示。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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