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直面“绑架”,驱走恐惧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直面“绑架”,驱走恐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分则部分,有几个常见的罪名在考试中屡屡出现,绑架罪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往往学员遇到此考题,容易丢分,究其原因是对于绑架罪的认知过于薄弱。今天我们就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要分析,帮助大家更进一步认识绑架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17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在本来生活场所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及公私财产所有权,考试过程中,很少直接考查客体,在此毋庸赘述。
需要重点讲解的就是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很多考生容易理解成绑架就是为了钱,主观方面一定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然而这是最传统而古老的绑架目的,根据《刑法》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并且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担心的意思。除了勒索财物之外,还有其他不法要求,比如说为了阻止证人出庭作证而绑架证人家属、黑社会头目为了让部下为其杀人而绑架部下子女等等。并且此处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不需要客观化、现实化,只需要存在于行为人内心即可,举例说明,“有女翠花,先天智力不足,面部畸形,其父三次弃之于山林,后被好心人送回。某日,张二狗趁翠花玩耍之际将其绑架,打电话告知其父将20万元放于某地,不然撕票,其父接完电话,仰天大笑,不予置之。二狗久等未见其父,遂放翠花归来。”在此案例中,只要张二狗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威胁翠花之父,即使客观上翠花之父并没有产生担心,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二是绑架罪主观方面一定是利用“人质”家属对于“人质”安危的担忧从而达到不法目的,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者索取财物,那么可能构成抢劫罪。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绑架他人”,绑架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被害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得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之下。因此,《刑法》239条第3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是以绑架罪论处。
此外,考虑到考试中会把绑架罪和犯罪形态结合考查,因此需要给大家强调,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通俗理解就是“只要把人绑了”就已经既遂,即使事后释放被害人或者没有达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都不可能是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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