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侵权责任
文都教师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特岗教师内容,请关注文都教师考试网。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1.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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