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件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当时有律师表示砍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也有大部分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最终砍人者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排除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排除防卫偶然防卫、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关键区别。紧急避险侵犯的是合法的第三人利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排除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宝马男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呢?主要看以下几点。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综合考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电动车车主认为宝马车主准备继续攻击所以接着又砍,刘逃跑后于扔出刀砸中刘后并没有马上追过来,但看到刘要开车门进入车内,马上意识到其可能再拿凶器伤害自己,继而追上去砍了两刀,危险未解除属正当防卫,基于此时此境,一般人都会这样做电动车主的行为,故而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所以电动车车主成立正当防卫。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B正确。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D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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