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8-6-26 17:59:34

公共基础知识:上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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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也就是说下级机关向上级行文时,只主送给一个上级,这是为了确保权属意识、隶属关系以及避免多头领导;如有需要,可以同时抄送给相关上级和同级机关,但是不需要让下级机关知晓,所以不得抄送给下级。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例如:甘肃省兰州市教育局向甘肃省教育厅行文时,如果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则需要经过兰州市政府的同意;但如果请示、报告的是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即属于教育领域内的工作),则无需经过兰州市政府同意,就可直接报送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例如兰州市政府向甘肃省政府请示工作,甘肃省政府收到了公文A,但是省政府认为此事应当报请国务院,于是必须在公文A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倾向性意见,比如对兰州市政府请示事件的看法以及兰州市政府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入意见之后,才能转报给国务院,不得把公文A直接原模原样的转报给国务院。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和报告都是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需要上级机关回复,但是报告不需要上级机关回复;所以如果在报告的文件中夹带了请示上级的事项,是得不到上级回复的,并且还有可能耽误工作。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必须是以机关的名义向机关行文,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例如,兰州市教育局受双重领导,当兰州市教育局向甘肃省教育厅行文时,如果确有必要,需要抄送一份给甘肃省政府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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