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点的考点解析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点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众所周知,在各地区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一直以来都是常规考查内容,许多多知识点都是作为常规重点和高频考点出现在各地区的考试题目中,考察内容多涉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诸如公务员法中的回避、任职,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设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听证,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在行政复议法中则多考察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期限,在行政诉讼法中则多考察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等,上述内容中又尤其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考察较多,而在最近马上就要进行的考试中,行政法又是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内容,在此考试中,作为常规重点的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五大法中,在2016以及2017年试题中,行政法都占到了最大的比重,因此在即将来临的考试中,也可能仍然进行大比重的考察,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2018年2月8日已经开始正式施行,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做出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换言之之前所学内容用于题目可能并不能得到正确答案,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于该司法解释的涉及到的常规考点的解析,以帮助广大考生明确法条修改,取得更好成绩。
常规考点修改点一:行政诉讼法不予受案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于此处修改广大考生应当注意的是,与原来法条相比此处修改的实际变化为增加了第五、六、七、八、九项作为行政诉讼不予受案的范围,因此应当对于这几项新增内容进行专门的背记,以防在多项选择题中错选或者漏选。
常规考点修改点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下列行政案件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此处的修改点在于删去了原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的第一款内容,并且删去了第二款中的集团诉讼,同时将第三款中的“重大涉外”的“重大”二字删去,因此实际扩大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广大考生在做此类题目是一定要关注选项是否还有上述旧法条的表述,以防新旧混淆导致题目正确率降低,才能够准确把握考点,保证不在修改点上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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