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8年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人员公告
一、考录公务员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一)考录人数。此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169名。
(二)考录程序。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程序依次进行。
(三)考录范围。此次考录职位面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四)报考条件。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和资格条件。具体考录职位计划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报考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各类事项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4日(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职位表下载如下
职位表: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8年6月4日9:00至6月8日18:00,缴费时间为2018年6月4日9:00至6月12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9:00-16:00。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时,要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已经获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C证,懂藏(蒙)汉双语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于2018年6月14日至6月2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司法考试A证或C证、学历证书及民族语言专业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现场确认。报考人民法院职位的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加分;报考人民检察院职位的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符合加分政策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请考生及时监督和查询。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出具的所学专业和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提供弄虚作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科目、权重、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科目和权重:能力测试(含法律专业知识)和申论考试分值各为120分,能力测试占笔试成绩50%,申论占笔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3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笔试单科缺考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能力测试与申论成绩之和÷能力测试与申论试卷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能力测试: 9:00—11:00
申 论: 14:00—16:30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加分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
3.懂藏(蒙)汉语言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三)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凡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
其他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四)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开考比例。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录职位专业要求不按专业大类设定的职位,开考比例要大于1:3;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六)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七)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招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4年(含试用期);新录用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统一签订。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在服务年限内办理调出手续。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0971—8258580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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