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8-4-8 17:32:31

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讲与练”之犯罪主体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讲与练”之犯罪主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属于绝对的高频考点。在这个部分的学习中,不仅需要广大考生理解相关犯罪与刑罚的理论,还需要大家能在题目中实际地应用。接下来给大家带来犯罪主体这个考点的“讲与练”,帮助大家理解记忆。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考的是自然人犯罪,接下来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自然人犯罪。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选)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后把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以上内容希望大家认真把握,尤其是对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需要重点理解记忆。
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讲与练”之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