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8-4-3 17:23:34

法律知识:民法中的钱保——定金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中的钱保——定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债的担保在民法中考查频率相对较高,债的担保中主要包括人保、物保和钱保,这篇文章主要讲述钱保,也就是定金在民法中的考查。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2万元即为此处的定金。
二、定金的成立
1.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才能成立。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金合同,但是没有交付,此时定金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向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如双方只约定了定金而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的效力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3万元定金,此时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所以只有2万属于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双方约定了2万元定金,但实际交付了1万元,视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之前的约定,只有1万元可以适用定金罚则。b.如乙向甲交付定金时甲拒绝接受,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a.如到期后乙无法向甲支付剩余的价款则无权要求甲返还定金,b.如到期后甲无法向乙交付汽车则应当向甲双倍返回定金,即返回4万元。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4万元
答案:B
解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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