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8-3-7 17:48:16

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简析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关于婚姻法的题目,由于婚姻法的婚姻效力的情况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对于效力的认定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婚姻效力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甲隐瞒自己曾因犯罪被叛过刑的事实,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得知甲的犯罪前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婚姻关系可撤销
B、甲在婚前有故意欺骗乙的行为,婚姻关系可撤销
C、如甲与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可判决其离婚
D、法院应支持乙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知识点分析:
(一)婚姻效力的类型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二)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的条件: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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