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8-1-16 17:08:07

从江歌案件看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从江歌案件看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对其他考点会弱一些,但是仍然是重要的考点,需要理解透彻,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掌握的内容。且最近比较热的江歌案件的开庭,也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中主要考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
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女留学生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该名男子残忍杀害。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以杀人罪对嫌疑人陈世峰正式起诉。但是因为通常而言,日本国仅对犯有多重命案的罪犯执行死刑。所以在2017年8月14日,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微博上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求判凶手死刑。对此许多人也提出疑问:既然日本不能判处死刑,中国不是也有管辖权吗?为什么不能适用属人管辖原则,由中国来管辖呢?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简而言之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注意:我的地盘包括领土、领陆、领空,还有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管辖本案。因为本案发生在日本,所以中国不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管理此案。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是中国公民,中国就可以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管理此案。
中国虽然有属人管辖的原则,但是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江歌案件而言,陈世峰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返回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A. 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 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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