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小议法的概念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小议法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在事业单位的法律考试中,法理学是相对较为基础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晦涩难懂,许多考生在对这部分进行复习的过程中总是望而却步。现在就借着“法的概念”这个最初的原点带领大家去领略下法理学的精彩和奥妙。我们说所谓法,是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去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合。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法的物质制约性。马克思曾说过:“立法者并不能创造法律,他们充其量是法律的表述者。”此意何解呢?强调的就是法的最终决定力是物质生活条件而非人的主观意志。试想一下,古代时期中国的法律怎么也不会以互联网为视角规定交易的制度。因此,是物质力量的改变推动着法律的前进。这层意思更为通俗的表达可以说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二,法的阶级属性。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本质在于阶级统治的暴力组织。而国家维系其暴力统治需要的是暴力工具。如果说军队警察是硬的工具的话,那么法律无疑就是软工具。统治阶级通过被称为“立法”的活动,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再运用国家机器去强迫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去平等的遵守。正因为如此,法律被打上了深刻的阶级烙印。
第三,法的国家意志性。立法的主体从来都不是某个人而是整个国家。在我国人民作为统治阶级利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间接行使自己的立法权。国家在创制法律的时候所采取的手段不外乎有两个。首先是制定法,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无中生有”,即以前不曾出现的过的规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当年,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增加的网络购物视角下的消费者的后悔权就是这样的。其次是认可法。即把本来就有的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的高度。比如,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应该退还,之前就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规范。但是,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其明确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再比如《老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了子女应该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这些都可以称之为认可法。
第四,法的国家强制性。我们说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的最主要之处在于,法律是由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于“强制力”的理解容易犯一个致命的错误。即:认为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试想一下你拖着疲惫身躯在公交车上不情愿让座时候的心情吧。这就是道德强制力的表现。虽然弱,但是的的确确是存在的。因此,法律和道德最主要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强制力,而在于“国家”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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