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大全: 行政法高频考点之行政复议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大全《行政法高频考点之行政复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一、行政复议范围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例1:【2014】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的是( )
A.陈某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不合理
B.张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任免决定
C.梁某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D.刘某不满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例2:对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A 陕西省人民政府 B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C 西安市人民政府 D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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