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质权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质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中物权法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且对于物权法而言其内容的组成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一系列考点,其中在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质权,要想拿到质权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知道质权的分类。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 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1.王某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 万元,王某以自己的汽车设定质押,于 2014年 2 月 1 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交付,则乙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之时 B.质押合同生效之时 C.质押物交付之日 D.合同备案之时
本题答案为C。质押权从交付之日起成立。通过此题可以发现质权的命题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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