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12-20 19:02:42

《民法总则》亮点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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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次编纂中,《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进行大幅度修改,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法律秩序维护有所健全,以及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中的十七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及精神状态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年龄上要达到18周岁或能够自食其力的自然人已满16周岁两个标准。当然,其中隐含了对精神状态的要求,前两类人必须精神状态完好,能够辨认自己行为才能认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做几乎所有的民事行为,后果都由自己承担。该内容与《民法通则》规定一致。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法总则》的修改亮点之一,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以前的10岁降低为8周岁。因此,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不仅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8周岁的张某可以自己买铅笔;而且还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的行为,主要包括接受奖励、接受赠与、以及接受报酬,如初中生王某能够独立接受学校的奖学金。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条规定将《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改为“成年人”,一方面消除了歧视性的用语,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尊重;另一方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加以扩大,由于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上升,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其中一些老人虽然没有精神病,但是认识、辨认能力有所下降,将他们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更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修改较大,不仅把年龄降低了两岁,而且重新界定了其几乎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其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从这两款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八周岁以上的人,只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归纳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②16周岁以上能自食其力养活自己的且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②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8周岁以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考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常考题型有:
1、(单选)张某是一名20周岁的大学生,无经济来源,期间向某借贷机构借款一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下列正确的是( )。
A.由张某父母承担 B.由张某承担
C.由学校承担 D.不用偿还
2、《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8 B.10 C.16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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