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12-20 19:02:39

简析继承的方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简析继承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一直以来都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大多数是以案例的方式出现,少数也会直接对概念进行考察,现就继承的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A、取消了次子的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 应无效
C、没有经过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有效
1.【答案】D。解析: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A儿子 B养子 C女儿 D侄子
2.【答案】ABC。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涵以下几种:养子女、婚生以及非婚生的子女、继子女继承必须有个前提形成抚养关系。故本题选ABC。
二、.知识点分析:
(一)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第一顺序中配偶是指经登记结婚受法律保护的配偶,事实婚姻的配偶不予保护。子女包涵以下几种:养子女、婚生以及非婚生的子女、继子女继承必须有个前提形成抚养关系。
(二)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种遗嘱继承,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若被继承立了五种遗嘱且遗嘱之间自相矛盾,那需要以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最新那份为准。并且我们强调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立的,若危机解除则需要再立其他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需要走法定继承。
(三)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例如:爷爷-父亲-儿子,代位继承是指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本因由父亲继承的遗产现在有儿子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财产。
(四)转继承
转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例如:爷爷-父亲-儿子,转继承是指爷爷先于父亲死亡,本因由父亲继承的遗产转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五)死亡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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