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11-6 17:22:35

2017吉林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招聘30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通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卫计局”)所属部分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用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县卫计局所属用人单位2个,计划招聘工作人员30名(具体招聘单位、招聘计划见附件1)。
    二、招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医疗护理事业。
    4.与其他单位存在聘用关系人员需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并无其他人事,医疗等纠纷。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9年11月6日至1999年11月6日期间出生)。
    (二)岗位及学历条件
    岗位条件:
    能胜任护士正常倒班工作,并且10年内不得离开正常倒班科室。
    因个人原因不适合本岗位工作又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剂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17年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通榆县医院和通榆县中医院统一组织。
    (二)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三)报名地点
    县医院、县中医院。
    (四)报名要求
    1、报名者须持《2017年通榆县卫计系统公开招聘自用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从网上下载填写后打印,签名处需本人手写),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需求的资格证等其他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近期(6个月内)同版正面小2寸彩色照片2张。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后果自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每名报考人员在本公告公布的岗位中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多个岗位的无效。
    3、请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五)资格审查
    由县卫计局、县医院、县中医院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六)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七)准考证发放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县卫计局统一制发《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招聘考试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护理相关专业知识》,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成绩并列超出招聘岗位数量的,由县卫计局组织加试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县卫计局统一组织。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聘用及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被录取的人员皆属于招聘单位自用人员(不纳入编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具体试用期由用人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再考试直接续签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待遇标准参照招聘单位原有自用人员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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