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考核招聘事业单位4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优秀人才充实教育科研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印发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是重庆市教委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博士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人员4名,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17年下半年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前1日。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
4.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符合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招聘条件(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至少5年。
2.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已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3.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从简章发布之日起至10月30日。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应聘人员下载、填写《考核招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将《报名表》及符合招聘要求的佐证材料(包含学历与学位证书、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等)的扫描件(论文提供刊物封面、目录、首页的扫描件,SCI论文提供检索页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招聘单位提供的电子邮箱,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各岗位应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报送的电子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10天内给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的回复。
(三)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分别考核聘用。
(四)资格复查
应聘人员提供相应资格纸质件原件及复印件,在考核前交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复查。报名人数于考核前在重庆市教研网上予以公布。
四、考核
由招聘单位成立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等。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考核成绩=面试成绩。
考核时间、地点于报名结束后5日内,在重庆市教研网上予以公布。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称、科研成果及发表文章等排序);对于报考人数较少,考核环节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受检人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最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二)考察
由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重庆市教研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职称、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确定为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八、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履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023-636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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