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罚金篇
一、罚金的概念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二、罚金的数额
(一)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三)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四)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一)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三)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四)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
(一)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二)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三)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四)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五)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