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7-29 18:10:02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一、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人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三、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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