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公捕公判
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据华容县政府网显示,该县已连续多年召开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据央广网10月22日报道)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期公布以来,法治就成为中国社会最热的主题词。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环境中,湖南岳阳华容县却曝出公捕公判大会的新闻,“囚车游行”千人围观,为原本勃兴的法治舆论添上一丝阴暗。
此次华容县不但“公开”,还让嫌犯挂着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示众。1988年即被要求坚决制止的游街示众,今日又重演,这种现象本身就值得法治推行者警惕,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镜鉴。
对于公捕公判的反法治本质,近年来早已被舆论普及过多次了。说这是一种“有罪推定”思维下的羞辱刑并不为过,所谓震慑犯罪的那一点效果,根本与破坏法治的恶劣影响无法相比。而且,这种方式所强化的执法心理是: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建立在运动式执法、威慑式执法之上,而不是立基于常态化、法治化的执法轨道。
作为一种惩恶警示方式,历史上我们确实对诸如“游街示众”“公捕公判”认知不清,片面地满足于将坏人“置之死地而后快”。然而时过境迁,以法治理性重新审视这一做法,才发现我们过去把一些道理弄反了,“公捕公判”场面貌似庄严的背后,其实是执法的不严肃,乃至越界做了不该做的事。
所谓“罪罚相当”,涉案当事人应该付出何种程度的代价,法律自会裁定,该抓抓、该判判。而法无授权的“公捕公判”让我们看到的却是当事人权利一败涂地,相当于遭到了另类“强拆”。更何况一个常识在于,“逮捕”这个环节上的当事人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他本有权利拒绝如此“丢人现眼”,当庭无罪释放至少在司法程序上存在可能。
法律当然是有威严的,法律制裁也确实兼有惩前与毖后的双重功效,但是法律不能被公权力毫无节制地用来摆场面、搞仪式、炫威严,要知道,公权自身也应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即便初衷无可厚非,“公捕公判”的行为客观上已然形成通病:以执法的名义违法,以违法的方式执法。
这也是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悖论。一方面,我们为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告人不穿囚衣受审而鼓掌;另一方面,又有基层执法倒退至历史上的“游街示众”。主流的法治思维与理念,要想改变基层的执法生态有多难?为此,我们有必要追问,为什么这种违背法治的公捕公判大会,能在舆论三番五次的质疑与批判下,依然在一些地方坚韧地生长?
反法治的公捕公判之所以还有市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问责,官员将“游街示众”当政绩。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可见,从法治标准上来衡量官员的工作实绩,将反法治的工作纳入问责范围,才能还基层法治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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