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十五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
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2)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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