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网 发表于 2017-7-29 18:07:32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十三

4、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1)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
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十八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①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②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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