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宪法二十四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2)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2.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四年。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一般终身任职,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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